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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8年2月中旬,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委托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、金陵大学美籍社会学教授史迈士对南京市区、郊县民众在日军暴行中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。调查工作从1938年3月上旬起至6月中旬止。
根据家庭抽样调查,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约合法币4000万元,其中房屋损失约1300万,占损失总值的32.5%;动产损失约2700万,占损失总值的67.5%。南京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约合法币2.46余亿元,其中房屋损失约1.03亿元,占损失总值4.9%;动产损失1.43余亿元,占损失总值58.1%。
1938年9月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根据市民呈报,上报伪维新政府内政部一份有关南京灾民状况的统计报告。该报告统计灾前南京户口数为164476户,灾后户口数为76369户,留宁户数仅为战前南京总户数的46%,被炸房屋及财产损失已达5730万元,平均每户损失750元。
截至1944年6月,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所编制的损失统计资料显示,抗战以来南京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仅62951521元,其中南京市住户(市民)损失不过47080元,只占财产直接损失的0.1%。
1945年12月23日,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分别在《中央日报》、《和平日报》登载公告,呼吁民众踊跃申报。至1946年4月10日止[37-38],各部门填报送会者计9378份,其中人口伤亡表1192份,财产损失单8186份;死亡1585人,受伤30人,房屋32509间(未注明间数261幢),其中乡区房屋占40%,城区占60%。
遇难人数
1、1938年3月,汉口的美国刊物提到:“到目前为止,南京的日军至少杀害了8万中国人。”1938年4月魏特琳的记录为:南京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从1月中旬到4月14日,在城区掩埋1793具尸体,其中80%是平民;在城外,掩埋39589具尸体,约2.5%是平民。“
2、日本外相广田弘毅1938年1月17日在向日本驻美使馆发出训令时,转引英国记者田伯烈的电讯稿。“30万”首次出现在历史文献中。
3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认定:“被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,南京城里发生了将近2万起强奸案。”“在日军占领后的最初六个星期内,南京城内和附近地区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的总数超过20万人以上。”
4、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认定:在南京大屠杀中,被害总数共30余万人。
5、1946年2月15日成立的南京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认定:日军在南京集体屠杀有28案,屠杀人数为19万余人;零散屠杀有858案,尸体经慈善机构掩埋有15万余具。根据该判决,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4万。
6、1946年2月17日,上海《大公报》第二版,标题是《南京大屠杀案首期调查工作结束惨死同胞约三十万》,调查委员会并分函各社团扩大宣传,再鼓励人民赶快举发。
7、据统计,国际红十字会在南京城内外掩埋尸体总计43121具,南京红十字会收埋22371具,慈善机构崇善堂收埋112267具,慈善机构同善堂共埋尸7000余具,鸡鹅巷清真寺王寿仁以“南京回教公会掩埋队”名义掩埋回族尸体400余具。仅此5个慈善团体收埋尸体就达18.5万余具。
8、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《战犯谷寿夫判决书》,谷寿夫案共记录集体屠杀28案,零散屠杀858案,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有案可查者达886起。其中,仅发生在中华门区域的就有378案,占零散屠杀案的43%。向井敏明、野田毅一案的判决书也提及屠杀遇害者有30余万人:被俘军民遭集体杀戮及毁尸灭迹者达19万人以上,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15万人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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